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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海南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平均负荷率标准

40.93%!海南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平均负荷率标准

发布日期:2026-04-07 浏览次数:0

4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平均负荷率标准及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经我省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近消纳项目准入条件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需满足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核心要求,具备清晰的物理界面、安全责任界面和完善的分表计量条件。

输配电费计收相关规定见下:

(一)符合条件的就近消纳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项目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及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

测算公式:月度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二)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我省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变更缴费模式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变更缴费方式申请,变更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三)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下网电量需公平承担系统运行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省相关现行政策执行;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通知指出,我省就近消纳项目输配电费核算平均负荷率标准统一核定为40.93%

原文见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平均负荷率标准及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电力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要求,完善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利用,现就我省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平均负荷率标准及相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我省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近消纳项目准入条件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需满足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核心要求,具备清晰的物理界面、安全责任界面和完善的分表计量条件。

(二)本通知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基本原则,科学核定平均负荷率标准,规范项目输配电费计收方式,保障公共电网稳定供应服务成本合理回收,降低项目用电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就近消纳的积极性。

二、输配电费计收相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就近消纳项目,实行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项目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及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

测算公式:月度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

(二)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我省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其中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电量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以及所在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缴纳。变更缴费模式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变更缴费方式申请,变更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三)项目使用公共电网时视同工商业用户,下网电量需公平承担系统运行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省相关现行政策执行;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三、平均负荷率标准

我省就近消纳项目输配电费核算平均负荷率标准统一核定为40.93%。

四、职责分工与监督管理

(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项目的准入核验、全环节计量装置安装运维、电费核算收取等工作,按月统计项目运行数据、电量电费结算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全省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负荷率实际运行数据,配合做好年度平均负荷率标准复核工作。

(二)各项目业主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省相关政策要求,确保项目持续符合新能源就近消纳认定条件,如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计量、结算等工作,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

(三)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辖区内政策宣贯及落地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计收电费、虚报瞒报运行数据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及相关部委、我省其他相关电力价格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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